通辽职业学院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
(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树立学生勤奋好学的榜样、激发优秀毕业校友的荣誉感和对母校的向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职业本科、高职高专、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和中师中专学生。
第二条 学生学业优秀奖励每学年度进行一次,评奖在每年9月份进行。获得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学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学业优秀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条 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种类
(一)专业技能竞赛奖:参加国家部委及自治区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院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
(二)创新优秀奖:参加各项创新性技能赛事,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有其他形式的公开成果者;参加各级科技科研项目并结题,申请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成果者。
(三)英语等级考试奖:获得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者。
(四)国家奖学金奖:期末统考课程综合成绩优秀者。
第四条 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方式
学院对于获得上述奖励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表彰(各种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励证书、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学业优秀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获得学业优秀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第六条 获得专业技能竞赛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学院统一组织报名并参加竞赛;
(二)国家部委及自治区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三)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七条 获得创新优秀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二)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以排名前三的身份参加各级科技科研项目并结题;
(三)以排名前五的身份申请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成果;
(四)参加各项创新性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八条 获得英语等级考试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学院统一组织报名并实施考试;
(二)考试中无作弊情形。
第九条 获得学业成绩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处于本专业 (年级)前 10%(含 10%)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教学系审核盖章确认。
(二)课程考试中无作弊情形;
(三)课程考试成绩非补考或重修成绩。
第四章 学业优秀奖励的标准
第十条 学生学业优秀奖励标准如下:
(一)专业技能竞赛奖:国家部委组织的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自治区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地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若团体赛项,则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奖金。
(二)创新优秀奖:参加各项创新性技能竞赛,国家部委组织的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0元、6000元、4000元;自治区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地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若团体赛项,则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奖金。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有其他形式的公开成果者;参加各级科技科研项目并结题,申请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成果者,按照《通辽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奖励学分。
(三)英语等级考试奖:获得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按照《通辽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奖励学分;同时对于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者,每人奖励300元、500元。
(四)国家奖学金奖:由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五章 学业优秀奖励的评审组织与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业优秀奖励评审的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原则。评审工作要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评审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严格执行院系两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 学业优秀奖励的评审组织
(一)学院成立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各教学系成立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系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教务科科长、教研室主任、教务干事等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教师代表为成员,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的具体条件和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业优秀奖励的评定程序
(一)教学系初评。教务处每年7月发文公布评选事宜,教学系评审小组按本办法及学院通知要求,对申请学业优秀奖励学生进行初评,并如实填写《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二)学院审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教学系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三)申诉处理。如果学生对学业优秀奖励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学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在全院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请裁决。教务处在受理学生裁决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及所在教学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对于在学业优秀奖励评审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学生或教师,取消参评者评奖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设置、比例、评选条件、奖励方式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