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职业学院章程
(2024年12月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序 言
通辽职业学院坐落在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大街东段,是2004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政字〔2004〕129号),由通辽教育学院(2000年原通辽师范学校并入通辽教育学院)、内蒙古电大通辽分校和通辽市卫生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办学历史始于1951年。2007年12月学院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大街路北的新址落成,原三所院校迁入学院新校址。
学院机构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地方性高等职业学校,人、财、物由通辽市管理,教育行政业务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学院的校训是:崇德尚能,树人成才。
学院办学定位是: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兼顾开放大学继续教育,社会职业培训功能,立足通辽,面向全区,辐射东北,走向全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成功能区分清晰、人文气氛浓郁、布局合理、格调高雅的生态型园林式校园。
学院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建设自治区内领先的高水平特色高等职业院校。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三章 教职工、学生与学员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教学科研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通辽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院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办学规模,由通辽市人民政府保障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通辽市人民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合法权益。
学院中文名称为:通辽职业学院,简称为:通职院;
蒙古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Tongliao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法定注册地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大街路北。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肩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道路,紧紧抓住“改革创新”这条主线,牢牢把握“培养质量”这个主题,实施“人才强校”“双轮驱动”战略,树牢安全发展的底线,实现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普通办学模式向特色鲜明办学模式转变,创建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着力培养新时代德技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通辽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院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结合地方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录取方案。
主要专业大类涵盖电子与信息、教育与体育、财经贸易、交通运输、农林牧渔、资源环境与安全、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装备制造、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与粮食、旅游等12个大类高职专业,以及开放大学符合社会需求的相应专业。
第六条 学院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层次。以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保留原中等职业教育和电大(国家开放大学)教育职能。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大力培养技术应用型、管理服务型高素质人才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人才,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举办成人、函授、远程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等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社会需求培训。
第七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任免干部。依法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评聘条件和设岗范围内自主评聘教师系列、思政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学院实施绩效工资管理。通过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业务骨干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对学院各类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学院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的引领作用,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条 学院建立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主要包括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党委会议事制度和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和议事规则、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委会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学团代表大会制度等。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作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及技术咨询,涉及合法性和法律风险评估应由法治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学院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纪检监察、审计、法治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学院所属监察对象的履职、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对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项目支出、绩效考核进行审计,对学院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学院依法治理、法治校园创建等相关工作进行统筹。
第三章 教职工、学生与学员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学院对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党委任命或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和勤工助学。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市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教职工公开招聘、选聘、人才引进。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针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或兼课。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在德智体美劳方面不断发展进步。
(四)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对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并纳入毕业诚信中。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修满专业要求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一)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劳动等活动。
(二)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突出表现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采取多种措施为其健康成长、完成学业提供必要援助。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推荐等服务。学生因个人原因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人身重大伤害、伤亡事件,要保障学院及辅导员的声誉和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一)学员入学应由组织者或个人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二)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三)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做好党委换届工作。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持续开展正风肃纪和落实八项规定,全面落实党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十)领导学院工会、团委、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持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通辽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对学院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有关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院长、副院长按照有关规定遴选任免。
第三十九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院长主持的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对学院行政管理工作进行集体讨论,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长或经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研究和讨论学院行政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四)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任期为五年。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产生程序、议事规则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产教融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院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院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推行依法治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保证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吸纳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参与院长办公会,为师生开拓更多渠道,直接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院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方案,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说明。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积极协调通过理事会参与支持学院办学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第五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六十条 学院妇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上级妇联的业务指导下,充分发挥联系、服务妇女群众的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围绕学院中心大局,带领全院妇女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建功立业,强化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好党联系服务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章 教学科研管理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系(部)、所、中心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合作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十五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方向,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院科研工作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学院科研工作切入点。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管理需要,设立教学系(部),开放大学(电大)实施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 教学系(部)是学院的下属办学单位,接受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按照学院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教学系(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教学系(部)负责人任期为3-5年。
第七十一条 教学系(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职责权限等执行学院制订的《院系两级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教学系(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教学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产教融合、国际交流、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依据学院规定,设置教学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依据学院财务与资产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教学系(部)办学资源。
(五)负责教学系(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教学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任期3-5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
(四)做好教学系(部)的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做好教学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教学系(部)学生管理工作和共青团活动工作的指导工作。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 学院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八十三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学历教育与培训,主动适应地方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社会服务增效,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发挥学院职业技能评价备案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面向年度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形成“实训+培训+鉴定+人才输出”的社会培训服务体系,构建“政校行企群”协同参与,多层次、立体化推进社会化培训格局。学院成立乡村振兴学院,利用资源优势,积极面向“三农”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及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管理人才、农牧业技术人才和返乡就业创业者技术培训,着力培训乡村各类振兴人才,为乡村振兴提供持续动力。学院主动适应自治区和通辽市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 通辽职业学院校友包括在通辽职业学院及前身(含通辽教育学院、通辽师范学校、通辽卫生学校、内蒙古电大通辽分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七条 通辽职业学院校友总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八条 校徽及寓意:
(一)校徽名称:草原之鹰。
(二)图案以“通辽职业学院”英文缩写字母“T、L、V、C”与汉字“人”组合造型,线条同时也似展翅翱翔的雄鹰和西辽河翻卷的浪花,结合外围的蓝天、草原,突出通辽地域文化特色以及职业教育内涵。
(三)“人”字形的草原雄鹰与西辽河翻卷的浪花有机交融、相辅相成,线条奔放舒展、和谐优美,饱含着前进的动力和气势,象征学院飞速的发展步伐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彰显着学院在新的发展时期奋发进取、锐意创新的时代精神。
(四)主导的“人”字同时寓意学院“树人”的职业教育内涵,体现育人、成才的教育宗旨,以及职业教育强烈的实用性和市场针对性,同时也突出学院人才济济、名师云集的雄厚师资力量和办学规模。
(五)雄鹰翱翔于草原,浪花滚滚向前,寓意学院培养出的众多杰出人才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全面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卓越能力和进取精神。
(六)背景的蓝天、草原共同形成一颗璀璨明珠,突出通辽独特的草原城市魅力以及时代人文的深厚内涵。
第八十九条 校字:
第九十条 学院以《通辽职业学院校歌》为校歌。词作者:刘长江、王春山;曲作者:永儒布。
第九十一条 校旗:由校徽与校字组成。2号旗。
第九十二条 学院以每年的9月8日为校庆日。
第九十三条 学院官方网址为:http://www.tlzyxy.cn。
第九十四条 学院拥有“通辽职业学院”及学院相关标识所有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利用不同渠道,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审核、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九十七条 学院公开发布章程。
第九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审核、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重新发布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九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