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辽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通辽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教辅、附属单位:
《通辽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4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7日
通辽职业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学院内部治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以促进学院提升治理水平,实现教育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协助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委托事务。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院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或聘用社会机构或人员完成审计事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院应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特别是“三公经费”、教材费收取支付及退回、奖助学金评定发放;
(三)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系部领导履职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院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的整改工作;
(九)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审计学院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审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设工程管理、设施设备维缮、采购管理、资本投资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的权限
(一)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检查、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以及查询相关原始会议记录,取得审计证据相关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院长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违法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院长办公会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向院长办公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工作程序
(一)依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四)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院长办公会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院长办公会提出申诉; 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院长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十六条 院长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院管理的处级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参照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长责令改正,并通过院长办公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聘用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长办公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院、部门及其他人员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通辽职业学院审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